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吳盛玄 被告 王昱 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