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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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宥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俞宥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585號
被告俞宥淇女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俞宥淇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
。詎不知悔改,竟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22時許,在新竹縣
○○鄉○○街某友人住處飲用藥酒2、3杯後,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貿然自上址酒後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20分許
,行經新竹縣○○鄉○○街○○○號前時,因違規跨越雙黃線
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37分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發
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75毫克,而查知上
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俞宥淇警詢、偵查中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
員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
料、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影本各1份。
二、核被告俞宥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檢察官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