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家家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被告偉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工程合約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工程款,而卷附兩造所訂工程合約契約書第16條「爭議處理」第(B)項,已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有涉訟,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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