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原告喬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青樹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鄧振中
參加人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8日以「花轂」(嗣修正名稱為「花轂與棘輪」)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089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於103年11月21日以(103)智專三(三)05131字第103216309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104年6月22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5740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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