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 張議勻 被告 孫素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素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孫素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0,800元,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