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貞富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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