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陳蕙亘 原告 謝佩吟 被告 鄧敏宏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47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04年度易字第147號毀損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