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英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如下:
(一)聲請人名下有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及同上建物之936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建物坐落土地為他人所有,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8390號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底價為新台幣(下同)3,495,000元,惟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6年即設定抵押權予有擔保債權人 林鄭美琴 (為聲請人母親),抵押債權共4,000,000元,故不動產現值已不足清償抵押債權;而就上開抵押債權發生原因,聲請人主張係因配偶曾經營砂石生意,而父母亦曾經營砂石事業,惟配偶經營不善,常遇周轉不靈或被倒帳,僅能向聲請人娘家借調金錢尬票,借貸金額高達6,000,000元,後雖陸續清償剩餘4,000,000元,即無力清償,遂於96年間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母親(此後皆未清償),而聲請人配偶及娘家公司亦陸續倒閉。又聲請人名下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一輛汽車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無有效保單,其中汽車因逾檢註銷並積欠稅款,是無清算價值,故聲請人名下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餘安聯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22,543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執行命令、聲請人配偶及家族營利登記資料、配偶支票票頭、監理站函、保險公司函等附卷可稽。
(二)又聲請人主張父母砂石事業倒閉後,父親罹患失智症無法工作,而母親僅偶有臨時工收入,父母雖皆領有老農津貼7,000元,尚不足以維持父母二人生活,須與其他三名手足共同分擔父母扶養費,以上有聲請人父母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家族系統表等在卷為憑。
(三)再聲請人自陳從事打零工(喜宴端菜、撿蔥仔),依據其所提出104年1月至6月工作紀錄表,收入平均為12,503元,另聲請人長子每月提供6,000元作為家用及保母費,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工作紀錄表、聲請人陳報狀附卷足稽。本院認應以每月18,503元計算聲請人之收入,對各債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價值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且汽車又因欠稅及逾檢註銷,是其名下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餘安聯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22,543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聲請人雖無庸支付房租,但仍需支付健保費並與兒子共同分擔水電費,而其每月生活費約12,000元,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85元相當,尚非過當。
(三)又聲請人每月需負擔父親扶養費1,000元,亦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父親所領取老農津貼,再與其他手足分擔之金額,要屬合理。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其可處分所得加計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平均,扣除上開合理生活費及扶養費後,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第一銀行│322605│4.62%│255│├─────┼────────┼────┼───────┤│國泰世華│0000000│17.4%│957│├─────┼────────┼────┼───────┤│新光銀行│34608│0.5%│27│├─────┼────────┼────┼───────┤│遠東銀行│232324│3.33%│183│├─────┼────────┼────┼───────┤│永豐銀行│527851│7.57%│416│├─────┼────────┼────┼───────┤│玉山銀行│150122│2.15%│118│├─────┼────────┼────┼───────┤│凱基銀行│790545│11.33%│623│├─────┼────────┼────┼───────┤│台新銀行│608411│8.72%│480│├─────┼────────┼────┼───────┤│大眾銀行│507099│7.27%│400│├─────┼────────┼────┼───────┤│安泰銀行│26702│0.38%│21│├─────┼────────┼────┼───────┤│中國信託│0000000│20.99%│1154│├─────┼────────┼────┼───────┤│土地銀行│250076│3.58%│197│├─────┼────────┼────┼───────┤│台灣銀行│276668│3.97%│218│├─────┼────────┼────┼───────┤│第一金融資│275118│3.94%│217││產││││├─────┼────────┼────┼───────┤│滙誠第一│267146│3.83%│211│├─────┼────────┼────┼───────┤│新光行銷│28539│0.41%│23│├─────┼────────┼────┼───────┤│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5500││││總額││├─────┼────────┼────┼───────┤│還款成數│5.68%│還款總額│39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