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湯文章
兼 代理人 湯文典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吳媽西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即被告之父 湯天賜 於民國35年10月1
日起,在吳媽西所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以供全家居住之主觀意思,興建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巷0號房屋作為居住使用,迄今已逾
75年,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規定,應已時效取得系
爭土地之地上權,湯天賜死亡後,由聲請人繼承,為此聲請
調解,請求確認聲請人對系爭土地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
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
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
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