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告 劉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6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67元,及其中新臺幣28,836元自
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