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鳴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第30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曾鳴偉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曾鳴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93
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2月2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9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復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刑,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138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6年10月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7年3月5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街○○
巷○○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嗣於翌(6)日晚間7時30分許,為警在持拘票在上址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㈡於107年5月1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前26小時
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圓環附近,以將海洛因粉末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於107年5月1日晚間8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二段490巷巷口前盤查,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鳴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察官偵查起訴。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經鑑驗結果,不含海洛因成分,惟仍係供其本案事實欄一、㈡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7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香菸│1支│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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