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蔣秋塗 即 金建興 冷凍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顏春 華元大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10年10月15日34,020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