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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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彭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秋忠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零捌元(1,396平方公尺×8,300元×143÷1575=1,05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