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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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許書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張筱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