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即 藍文海 、乙○○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柒佰貳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