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984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