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杉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杉旗業已死亡,並於107年9月14日申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