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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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愛庭 債務人 黃忠育 債務人 黃國全 即 陳綉月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登豪 即陳綉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國全、黃登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綉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愛庭、黃忠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01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愛庭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黃忠育及第三人陳綉月(民國108年11月15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金額59,04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愛庭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9,01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被繼承人陳綉月之繼承人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陳綉月其子女黃國全、黃登豪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黃國全、黃登豪應對被繼承人陳綉月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