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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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克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劉正鈞 告訴被告賴克峰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