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陳小佩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上訴人 蘇倍見 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下午2點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廖子涵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