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提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提字第5號聲請人 楊坤展 即被逮捕人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毀棄損壞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沒有收到判決書,不知為何要拘役,況且毀損屬民事訴訟,我也要賠償被害人,不明為何被通緝逮捕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109年度豐簡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1528號執行在案。惟被逮捕人未到案執行,經同署檢察官於110年3月26日以中檢增執高緝字第1053號發布通緝,嗣於同年月27日為警緝獲,並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歸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書、點名單、上開判決網路列印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係因檢察官執行上開確定判決而遭剝奪人身自由,執行機關所為逮捕、拘禁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1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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