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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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458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 鐘甦生
至5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心茹 即唐老鴨彩色快速沖洗中心、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唐老鴨彩色快速沖洗中心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表,經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債務人黃心茹、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