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367號
法定代理人 黎承開
法定代理人 許人信
法定代理人 黃太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57號
)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
,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