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6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債務人林陽証即 林春妹 之繼承人
林美瑛 即林春妹之繼承人
林萍茹 即林春妹之繼承人
林月伍 即林春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春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04元,及其中4,608元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