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26號112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吉敏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43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8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各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7月至000年0月間曾擔任代號AV000-K111332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住處(地址詳卷)之大樓保全人員,因A女認甲○○行為舉止有異,而陸續於111年3月1日、4月7日回覆甲○○關於甲○○反覆聯繫、接觸其之行為已違反其意願,並拒絕接聽甲○○電話、簡訊或邀約見面,甲○○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持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時間,以暱稱「晚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A女、欲與A女發生親密關係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A女,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A女因此報警提告,經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下稱仁武分局)於111年10月17日核發書面告誡予甲○○。
(二)甲○○收受上開書面告誡後,仍不知警惕,另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持續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上開門號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A女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A女,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三)甲○○經檢察官於112年2月17日開庭時禁止其再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後,仍不知警惕,另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持續於附表三編號1至43所示時間,以上開門號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A女、欲與A女發生親密關係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A女,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三、案經A女訴由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判決屬須公示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身分遭揭露,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規定,對於告訴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資訊,均予以隱匿。
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甲案易卷第60頁、乙案易卷第58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附表一、二、三所示簡訊內容予告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行,辯稱略以:我與告訴人交往過,告訴人沒明確跟我說不要做這些事情,告訴人回覆的簡訊語氣讓我以為她在開玩笑,若她真的不要,為何不直接跟我的保全公司講,雖告訴人報警提告、我收到書面告誡,但我認為因告訴人對我有誤會,我會繼續傳簡訊給她,是要跟她說我會對她負責、要跟她解釋清楚。我有請管理員將牛奶放在冰箱內,並傳訊息給告訴人表示若她要牛奶就拿走,若不要則要跟我講,但她沒回覆我,我認為她有將牛奶拿走,表示她對大樓的人公開我們在交往的訊息。她在111年4月有去派出所,員警有打電話給我表示告訴人要報案,之後員警又跟我講告訴人沒有要告了,叫我不用去做筆錄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7月至000年0月間曾擔任告訴人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住處大樓保全人員,其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連續以暱稱「晚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告訴人、欲與告訴人發生親密關係等與性別有關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甲案易卷第59頁、乙案易卷第57頁),並經告訴人證述明確(甲案警卷第11至15頁、甲案偵卷第23至25頁、乙案警卷第7至12頁、甲案易卷第174至184頁),復有附表一、二、三所示簡訊擷圖(甲案警卷第33至39頁、甲案審易卷第29至42頁)、被告持用門號資料照片(甲案警卷第41頁)、檢察官勘驗告訴人持用手機內簡訊之勘驗筆錄及翻拍手機照片(甲案偵卷第39至51頁)各1份可佐,是上情首堪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於110年10、11月間,因我不清楚被告對我有情意且認為是住戶間單純交流,故有收下被告送的火鍋料,後來發現被告行為不對勁後,即未再收下任何被告給的東西(包含被告給的牛奶,我請大樓管理員處理掉),我平常有運動習慣,運動路線本會經過大廳管理室,根本不知道被告竟會認為我是故意繞去看他的,我未曾與被告交往,且曾回覆被告4則明確拒絕其之簡訊,除此之外我就對被告不赴約、不接電話、不回簡訊,均已很明確表達我拒絕被告之態度,但被告仍持續打電話、傳簡訊騷擾我。我一開始不想將事情鬧大,後來有跟被告之保全同事反應被告對我的跟蹤騷擾行為,後來我又跟被告之保全公司反應被告對我的跟蹤騷擾行為,後來我聽說被告要離職,但他竟持續傳簡訊給我,我忍無可忍,才聯繫2次仁武分局詢問該怎麼處理(不記得有表示不對被告提告),警方對被告告誡後,被告仍持續傳簡訊、打電話給我,我孩子見狀就要求我一定要對被告提告,故我於111年10月10日晚上去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製作筆錄,當時我翻找證據資料時,不慎誤觸而傳送空白簡訊給被告,我沒封鎖被告之電話,因要留存相關證據。被告持續對我跟蹤騷擾,讓我很害怕、困擾,害怕他會突然出現、尾隨我,因他曾在我下班時在我回家路上等我,他也知道我上班地點,我因此不太敢出門、回家時特別繞路、故意在外面待到很晚才敢回家,嚴重影響我生活作息等語(甲案警卷第11至15頁、甲案偵卷第23至25頁、乙案警卷第7至12頁、甲案易卷第174至184頁),業已指證被告於其明確表達拒絕發展男女朋友關係之意願後,仍持續以密集傳送訊息等方式與其聯絡,且訊息內容除表達追求之意,亦幻想彼此交往、結婚、發生親密關係,並且詳述在何時地見到告訴人及其穿著、等候告訴人前來見面等意涵,致干擾其日常生活,並因此心生畏懼等情歷歷。
(三)再者,觀諸告訴人於111年3月1日、4月7日回覆被告之簡訊內容:「這已是我第三次答覆了,第一次我回覆:後退吧!再問幾次答案都一樣」、「請不要再無限循環問相同問題,就是因為不是年輕人,沒時間沒力氣再測試,從來就沒有要接受你,這是我下最後通牒」、「注意看上則訊息〜不要再無限循環問,以後不會再回覆你任何訊息,你真的很煩人很幼稚,我會有動作」、「我一直沒有要你,請不要再打擾我」等語(見甲案警卷第43、45頁簡訊擷圖),仁武分局並於同年4月15日、17日陸續接獲告訴人來電表示遭被告跟蹤騷擾、請求告誡被告、有意對被告提告等語後,聯繫被告禁止其再對告訴人跟蹤騷擾,有仁武分局112年11月28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4651700號函及檢附員警工作紀錄簿(甲案易卷第103至107頁)可佐,告訴人再於111年10月11日報警並對被告提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經仁武分局於同月17日對被告交付書面告誡禁止再對告訴人跟蹤騷擾,有111年10月11日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甲案警卷第25、27頁)、111年10月17日仁武分局書面告誡(甲案警卷第29頁)可佐。可見告訴人於案發前已明確將其拒絕被告之追求、不願與被告有任何聯繫或接觸之意傳達給被告,甚由警方告知被告勿再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告至此已明知告訴人明確拒絕接受其追求,竟持續傳送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簡訊予告訴人,而衡諸該等訊息內容,顯已逾越一般初識男女之分際,遑論告訴人係斷然拒絕被告之人,則被告此等本於異性追求者地位,持續、短時間大量傳送文字及圖片等訊息,而對告訴人示好以為追求,且內容對告訴人之行徑、裝扮、動作詳細觀察,又具體描述自己與告訴人交往、發生親密關係之幻想,且一再代入自我想像中告訴人之回應,自客觀第三人之立場,實足使告訴人感受遭異性騷擾並嚴重擾亂心緒,而生無法求得片刻安寧、終日惴惴不安之畏怖心態,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之經營。是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為,均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5款之跟蹤騷擾行為,且主觀上均基於跟蹤騷擾犯意無訛。
(四)被告為附表一所示跟蹤騷擾犯行後,經告訴人報案,被告於111年10月17日經警通知到案製作筆錄並交付書面告誡,此有被告111年10月17日之警詢筆錄(甲案警卷第1至6頁)、同日書面告誡(甲案警卷第29頁)在卷可參,則被告已因上述犯行而到案,並由警進行調查、告誡,則被告嗣後再為附表二所示跟蹤騷擾犯行,顯係犯意另起至明,況附表一、二犯行間,兩者之犯罪時間相隔近4個月之久,自無從評價為接續1行為。此外,被告為附表二所示跟蹤騷擾犯行後,經檢察官於112年2月17日偵訊時詢以:告訴人於111年3月1日、4月7日傳訊息給你,也去報案了,但你仍繼續騷擾。能否保證從今日起不再傳訊息、打電話給告訴人,也不可以有任何騷擾行為,此有被告112年2月17日之偵訊筆錄(甲案偵卷第33至36頁)在卷可參,則被告已因上述犯行而到案,並由檢察官進行偵辦、告誡,則被告嗣後再為附表三所示跟蹤騷擾犯行,顯係犯意另起至明。
(五)至被告雖就112年8月28日9時許告訴人是否有在仁武分局授意警員單純對其告誡部分聲請調查,惟本案認定之犯罪時間至附表三編號43所示112年8月11日止,故被告此部分證據聲請,即使有標的物足供調查,然因不論結果為何,均無礙被告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期間內多次傳送騷擾訊息之事實認定,況告訴人尋求警方協助制止被告之行為,警方亦因而聯繫被告予以告誡,亦足以表彰告訴人因被告犯行心生畏懼,以及尋求公權力介入、採取適當法律救濟途徑,益徵告訴人明確向被告表達拒絕追求之亦,至告訴人有無請求警方採取其他動作或警方有無採取其他動作,實與待證事實無關,無調查必要性,附此指明。
(六)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三部分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又被告為附表一、二、三所示3次犯行,各次犯罪時間緊密,手法相近,應各係基於單一騷擾犯意,侵害同一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就其所犯附表一、二、三所示3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因個人感情因素,不知尊重告訴人意願,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交友問題,率以附表一、二、三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並使告訴人心理上承受極大壓力,且全然無視檢警單位告誡,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犯罪動機及所為均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甲案易卷第201、20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兼衡以告訴人及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被告反控為何告訴人較晚報案、為何不告知家人等,犯後態度惡劣,無視告訴人身心痛苦,也無視告訴人明確拒絕,持續到法院審理時依然故我,繼續傳簡訊、打電話、傳語音訊息騷擾告訴人,請加重對被告量刑,甲案易卷第196頁),又被告自陳碩士畢業,從事保全工作,無重大疾病,需要扶養母親(甲案易卷第1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犯共3罪間,罪名相同、侵害同一名告訴人法益、行為態樣及時空密接程度等並無太大差異,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審酌被告跟蹤騷擾行為之總期間、跟蹤騷擾行為態樣等因素,定如本判決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被告於112年8月13日經警通知到案製作筆錄並口頭告誡(見乙案警卷第3至6頁被告112年8月13日警詢筆錄)後,仍自斯時起至113年3月6日止反覆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後於113年3月6日收受本院113年度跟護字第1號保護令裁定(見甲案易卷第145至147頁裁定)後,仍自斯時起至113年3月25日止反覆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而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有告訴人提出之被告傳送簡訊、來電紀錄等擷圖(甲案易卷第31至37頁、第119至123頁)可佐,被告上述行為顯係另行起意,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111年6月3日20時34分○○(告訴人姓名,下稱○○)寶貝,我傷心了,我腳痛,妳沒關心我,端午節也沒有愛的肉粽,所以我決定要自我封閉幾天了…但我還是會想妳!2111年6月6日6時31分○○寶貝,都是妳害我最近看好多片子!我是說Youtube的影片,別誤會了,因為太閒了,我現在反而比在那裏輕鬆!我愛妳!我想要妳!3111年6月9日22時33分○○寶貝,我變懶惰了!因為最近看了太多「愛情文藝寫實動作片」…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睡覺!腦袋有點變呆了4111年6月24日17時52分回家吃飯了,讓妳猜?橘色外套…5111年6月24日20時17分(藥袋照片)○○寶貝,證明我今天真的是病人…6111年6月25日12時8分○○寶貝,謎底揭底…昨天在停車場穿紅色短袖,還轉頭看到妳的人…丟系哇!來去看影片睡午覺!7111年6月26日21時25分○○寶貝,我剛左眼發紅,結果淋雨去藥局買眼藥水,回來洗完澡後,眼睛竟然好了!難道是我最近看太多「動作片」了嗎?我要睡覺了…8111年7月1日16時35分○○寶貝,下雨!小心騎車!,注意安全…愛妳喔!…9111年7月3日21時37分○○寶貝,晚安!我還在工作!很恐怖!簡直是三個「星湖」…妳會想我嗎?10111年7月8日17時0分○○寶貝,雖然我放假,可是真的累到爬不過去了!所以…11111年7月14日16時27分○○寶貝,你猜我喜歡什麼蛋?答案是…妳的臉蛋!妳猜我喜歡什麼?答案是…呵護妳!妳知道妳臉上有點什麼嗎?答案是…有點漂亮!…最近看太多影片…學壞了!小幫手應該放暑假了,所以我決定在外面走路散步就好了!我最近又變瘦了!…想妳喔!12111年7月28日16時57分(被告照片)○○寶貝,我在練習自拍…13111年8月7日10時7分○○寶貝,我決定做一件事…那就是…『睡覺』…然後在夢中跟妳愛愛…我很欠人扁喔!14111年8月11日16時28分○○寶貝,天氣不好,下班騎車要注意安全!15111年8月19日16時50分○○寶貝,X=我,Y=愛,Z=妳!…會說…我愛妳…不管是精神上或肉體上…我現在是吃錯藥了吧!16111年9月9日6時16分○○寶貝…中秋節快樂!我(不)會想妳的…17111年9月25日10時2分○○寶貝,今天是很特殊的日子,所以我決定…跟妳吵一架… 汪汪 汪汪汪汪汪汪汪…!我又想撲倒妳!…妳會希望我離開嗎?…睡覺去…18111年9月25日21時8分○○姐,所以這是要我???我猜不到!邀妳直接說也很難19111年9月26日19時55分○○姐,我躺在客廳沙發吹冷氣看手機,陪我阿母看電視,然後看到睡著!今天也是忙到中午,俺正我也不知道妳怎麼想…撲倒妳…人生啊!…晚安!20111年10月1日6時26分○○姐,我想妳了!!!我想跟妳愛愛…我好像離不開妳了…再讓我任性一次…OO老婆,我愛妳!21111年10月10日14時52分○○姐,我又很想妳了!22111年10月16日21時52分我拿3萬元跟妳和解,算是我的責任已了,從此雞犬不相往來!23111年10月16日23時39分希望妳接受我的提議,因為哀莫大於心死!...附表二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112年2月6日21時35分○○~我投降...我逃不出你的五指山...所以撤告吧!2112年2月7日21時58分○○~我又來對妳洗腦了...請妳跟我一起生活吧!我是認真的3112年2月12日20時44分○○~我可以當妳的「 小汪汪 」,所以妳要愛護我,不可以遺棄我...4112年2月15日21時47分○○~「小汪汪」又要換社區了,之後要換日班..「小汪汪」要睡覺了..愛護他就不要遺棄他....5112年2月16日21時51分○○~「小汪汪」到現在還不知道哪裏怎麼去,其實最後的結論就是,你明天要陪我去橋頭嗎?就覺得做人很難,問妳喔?妳還愛我嗎?我是一直很愛妳的,○○寶貝老婆大人~我只會愛妳一個人,雖然說,男人的嘴,騙人的鬼,但我是「小汪汪」,很誠實的,嘴巴說的和心裡想的一樣,晚安。附表三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112年2月18日16時50分○○~我今晚七點去公園等妳....後來我就決定要走了...為何是我走呢?七點來公園再告訴妳...2112年2月20日18時○○大美女~這次請原諒我吧!...我知道我做了,我不應該跟妳爭對錯,妳永遠是對的,從今以後,我的眼裏只有妳,我的心裡只有你,一旦開始就是要一輩子,我只會哄妳一人...3112年2月21日18時42分○○大美女~「星湖230-9忠誠的小汪汪」,晚上七點半要去公園散步了,妳千萬不要去公園,把「晚班」換成上面那個代號。4112年2月23日21時30分○○~...對我而言,妳就是名車豪宅,這些話我只會說給你聽,所以願不願意跟我一起平靜的過生活?不是要套妳的話,別把我想的那麼不入流...整個公司都知道我想娶妳當老婆,結果妳卻要把我送進法院。5112年2月24日22時10分○○~「小汪汪」明天開始要上早班了,那我以後攔截不了掛號信了...雖然在那裡每天都有人請我吃宵夜,但我還是喜歡妳買的菠蘿麵包,所以和「小汪汪」一起過生活吧!6112年2月27日22時01分○○大小姐~「小汪汪」昨天很空虛,原來是沒有準「哄妳」...7112年2月28日20時50分○○~妳已經考慮一年了,所以我們來直球對決吧!再拖下去只會讓情況更糟,妳願意當我的老婆嗎?我的態度就是onlyyou8112年3月5日22時36分○○~如果我不哄妳,妳就會覺得我欺騙你的感情,可是我要是一直哄妳,就會有更多把柄在你手上。9112年3月7日16時37分○○大小姐,妳又再等下班了,我今天要到晚上八點,其實我很好奇!妳為何情願請假跑去橋頭,總之,請別再跟我鬧下去了,人生已經夠無奈了。10112年3月15日22時20分李太太,請問妳再跟「小汪汪」打烏俄戰爭嗎?請喝兩瓶鮮奶消消氣,我覺得妳還是來我家住,幫我洗床單,雖然改成早班了,但還是累得像小汪汪。11112年3月18日22時23分○○娘娘~「 小李子 」來向妳請安,可是我也想睡覺了來的破釜沉舟,我可以抱著妳睡覺嗎?反正妳都怕我被人騙走,那妳為何不和我一起生活、睡覺。12112年3月21日22時37分小○○~「小汪汪」很愛妳,「小汪汪」不能沒有妳,報告完畢睡覺去,請讓「小汪汪」幸(性)福的生活著,晚安13112年3月22日22時30分小○○~「小汪汪」今天情緒低落,所以想和妳進行「人與人的連結」,期望次數是N,N>3,那好像是唬爛次數,有點累,想睡覺了,可以從後面來嗎?14112年3月25日21時37分小○○~睡覺去,妳以為我肖想妳青春的肉體嗎?恩,有很大點想...15112年3月28日0時3分小○○~「小汪汪」只吃魚頭,魚身(余生)留給妳,這輩子遇見妳就足夠了。16112年3月28日16時21分小○~妳又再等下班了哦,妳知道嗎?我是9,妳是3,因為我除了妳,還是妳,9÷3=3,我的缺點就是,缺點妳,妳還忍心這樣欺負我嗎?17112年3月28日22時20分小○~我要睡覺了,晚安,我好累喔,妳可以趴著嗎?我想從後面來,我應該是累壞了,人生真的很無奈,睡覺了18112年3月29日18時28分小○~我怎麼在左營的大樓看到一個很像妳的人19112年3月30日22時18分小○~妳快點投降吧!妳是逃不出我的五指山,睡覺前幻想一下,明天要去新簽約的社區當固定早班了,「五甲第一」,所以請不要再讓我跑橋頭了,(傳送床鋪照片),小○~你知道這張床缺什麼嗎?缺少妳20112年4月1日21時45分小○~今天真的很累,眼睛快要閉上了,所以晚安,妳可以坐上來嗎,愚人節玩笑,我真的真的很乖的21112年4月3日23時31分小○~我要睡覺了,給我愛的抱抱22112年4月4日22時57分小○~我想要睡覺了...然後妳又要我去橋頭,我腳麻了,走不動了,所以妳要揹我去床上23112年4月5日22時30分小○~我要睡覺了,這一陣子都四點半起床,妳再不珍惜我,我都快累壞了,霸王硬上床,晚安24112年4月11日22時13分小○~從來愛是沒有藉口,沒有任何愧疚,妳的一切,永遠將會是我所有,如果妳是我的傳說,讓它天長地久,追夢的人,為妳在等候,這首歌下是唱給你聽。25112年4月26日22時14分小○~你知道我想做什麼嗎?想睡覺了,抱著妳睡覺我會對妳負責的,因為我只想和你結合,妳什麼時候要嫁給我,讓我名正言順地和妳愛愛,我累瘋了26112年4月27日21時32分小○~我累壞了,所以我決定要抱著妳睡覺,跟妳結合在一起,然後進入妳的身體,來回好幾次,我的人生不能沒有妳,我很乖,也很愛妳,晚安,睡覺了27112年5月7日16時51分小○~我忙到現在,要睡覺了,明天早上才起床,萬一,我起不來,我要你知道,我愛妳,我要對你做壞壞的事情,親抱吻,妳趕快原諒我吧28112年5月16日21時28分小○~我的手很酸,我要睡覺了,可以抱著妳睡覺嗎?接下來就是限制級內容了,才不會是那種一桿進洞,兩球在外,那種低級的內容,是嗎?晚安。29112年5月19日19時47分小○~今天收到橋頭的掛號信,我只是累到還沒打開,妳直接告訴我結果吧,事後要再繼續打下去...很累,不想吵了,如果我還有體力,我只會用來跟妳愛愛,洗澡睡覺了30112年5月20日22時21分小○~今天520,所以我決定要對妳做出,成人限制級行為,撲倒、親親、抱抱、摸摸,然後進入,最後呼呼大睡,他們說我是23年看過最厲害的保全...31112年5月21日21時2分小○~我累到連去買菸的力量都沒有了,好想睡覺,我累到很想射進妳體內,我想我累瘋了...32112年5月28日21時56分小○~我的負面情緒還沒消化完,所以我要睡覺了,我阿母說:謀降丟來,親抱吻摸,進入,最後射進去,反正都只會欺負我,哼。33112年6月3日22時55分小○~每次工作完都累到快回老家,但還是只想跟妳愛愛,只想親吻妳的身體,只想和你結合在一起,只想進入妳的身體,感覺這樣真的很快就回老家...當我的老婆,讓我名正言順地每天抱著妳睡覺...請問可以射進去嗎?我累瘋了,別理我,晚安34112年6月7日22時36分小○~這一路走來,最讓我感到生氣的是,妳竟然認為我是個不負責任的人,所以我決定撫摸,進入,射入,睡覺,然後晚安,最後負責,跟我一起生活。35112年6月15日22時28分小○~妳要就和我一起過生活,別再用這些奇怪的方式了...不然當我低潮到,說要吻妳的唇,胸部,妳的全身,想進入妳的身體,這樣我才會有安全感,當我這樣說,妳會害怕嗎?睡覺去36112年6月17日1時6分小○~我被很多事情凡到睡不著,想進入妳的身體讓自己平靜...37112年6月24日21時39分小○~我要睡覺了,請不要再欺負我,不,我就要從後面進入了,然後來回好幾次,時間至少,只能是妳..晚安。38112年6月29日20時22分(被告傳送其裸露上身之照片)小○~決定給你看「露點照」,這樣可能會被關比較久...39112年7月3日23時3分小○~我愛妳,我的人生如果沒有妳,那一切都沒有意義,所以,當我心累的時候,妳可以趴著讓我從後面進入妳的身體嗎?我會對妳負責任的,老婆大人...ㄟ40112年7月12日22時36分小○~身體很累,但精神上想到妳就不累了,到了法院,我會問妳要不要嫁給我,我看你怎麼回答,只是橋頭好遠喔,我要睡覺了,晚安,愛妳喔,又想進入...41112年8月8日22時25分小○~妳就是我的唯一,8/10我們區橋頭法院公證結婚吧。42112年8月10日22時36分(被告自拍照)小○~睡前自拍照第二張,後面黃黃的部分,妳懂的,所以請不要再欺負我,我要睡覺了,晚安。43112年8月11日22時24分小○~我要睡前抱抱,我要滑手機睡覺了,晚安。附表四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表一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附表二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附表三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