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②請求金額如何計算所得(詳列計算式)?③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