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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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林李素琴 被上訴人 曾民佑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惟因上訴人對於原審刑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本院104年度上易字227號刑事案件),並未於上訴書狀載明具體理由,業經本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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