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楊佳穎 被告 蔡景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桃交簡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秀慧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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