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涉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6月│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7年2月15日│96年9月27日│├──────┼────────┼────────┤│偵查機關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3350號│第2768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3291│97年度易字第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5月26日│97年5月29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