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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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正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貳粒(驗餘淨重共零點陸陸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正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5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2粒(聲請書誤載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搖頭丸)(驗餘淨重共0.669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5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6年4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07年10月1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粉紅色圓形錠劑及土黃色圓形錠劑各1粒(驗前淨重共
0.697公克,驗餘淨重共0.6698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毒偵字第9520號卷第48頁),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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