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銘霞 代理人 温毓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六、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七、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10月至109年9月間收入為多少?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6月至11月份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資料。
八、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二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九、請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法定格式債務人清冊。
十、若有受扶養親屬,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
十一、提出聲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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