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建宏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非共同發票人),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