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陳筱穎 送達代收人 吳典哲 被告 陳人豪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65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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