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天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天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