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55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76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乙○○分別為配偶及父女關係,其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9月3日21時30分許,徒手抓住乙○○頭髮並毆打乙○○臉頰,致乙○○受有雙耳及頸部挫傷瘀傷等傷害,丙○○為保護乙○○之安全,與甲○○發生口角,甲○○又徒手抓住丙○○頭髮並毆打丙○○臉頰,且將丙○○甩到地上,致丙○○受有耳鳴、頭暈、雙手手肘挫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佐,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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