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宇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罰執字第35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宇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宇宙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且本案本院認無徵詢受刑人之必要,爰逕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