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源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源鴻 被告 楊和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