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英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英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9月28日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合法,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8月。│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08.16│104.08.18│├────┼───────────────┼───────────────┤│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同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97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7號│同左││實├──┼───────────────┼───────────────┤│審│判決│104.11.30│同左│││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37號││決├──┼───────────────┼───────────────┤││確定│105.07.07│105.03.30│││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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