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呈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827、19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 俞呈勲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經警先後於下列時、地查獲,並扣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經本院就被告如編號⒉所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裁定被告應執行觀察勒戒後(110年度毒聲字第419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將被告如編號⒈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且被告在經裁定應執行觀察勒戒後逃亡,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被告於通緝中復有編號⒊所示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嗣被告經通緝到案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如編號⒈⒊所示施用甲基安非命案件因為前揭執行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第195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⒈110年3月13日晚上6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號3樓住處,
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命1次,嗣為警於110年3月16日晚上7時47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3108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
⒉110年5月3日晚上10時許,在前揭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110年5月5日下午4時53分許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
⒊110年10月29日晚上6、7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
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另行起意,於上揭時、地,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0年10月30日凌晨1時21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7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93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查扣案如前揭編號⒈⒊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核係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二、經查:㈠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並
扣得如前揭編號⒈⒊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嗣經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前揭編號⒈⒊所示粉末、結晶物,內分含有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卷第29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卷第171頁、第181頁)在卷可憑,核均屬違禁物無疑,爰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3108公克)。
二、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78公克)。
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9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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