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585號債權人台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英太 代理人 謝建達 債務人 高育修 原名: 高清 .債務人 詹平如 原名: 詹淑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