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12號
原 告 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2,888元,並繳納裁判
費30,799元。惟原告嗣於本院民國9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753,384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為5,753,3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原
告僅繳納30,799元,尚欠27,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