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12號
原   告 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2,888元,並繳納裁判
費30,799元。惟原告嗣於本院民國9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753,384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為5,753,3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原
告僅繳納30,799元,尚欠27,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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