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BS000-H112003(地址詳彌封袋)被告 劉大風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朋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