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漢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漢強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年
7月25日,具狀撤回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263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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