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69號聲請人 紀藹珊 (即 郭春蘭 之繼承人)
紀凱騰 (即郭春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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