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李添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具資料釋明系爭標的即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今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證明,以明系爭房屋之價額。如未遵期補正,本院即逕依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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