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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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杜月嬌 被告 游熖賀
冠珅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玄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