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99號債權人賴士璧上列債權人賴士璧因與債務人蔡燿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士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320萬之借款事證到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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