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 賴亞璇 相對人 林義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協議離婚,就夫妻剩餘財產部分約定將臺中市○○區○○街○○○號建物及土地委託出售,並將售出價金扣除相關買賣費用後之二分之一價金給付聲請人。嗣兩造依約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1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6月20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兩造於108年6月2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之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登載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民國108年6月21日離婚協議書所載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給付金額」、登記清償日期為「110年6月20日」、登記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均為「林義順」,此有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憑。是由上開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普通抵押權),且已登記,登記之清償日期並已屆至,而聲請人主張未受清償等情,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建和││755│204.00│全部│├─┼───┼────┼───┼───┼──────┼────┼──────┤│2│臺中│北屯區│建和││756│8.00│全部│├─┼───┼────┼───┼───┼──────┼────┼──────┤│3│臺中│北屯區│建和││787│20.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73│臺中市北屯區建│住商用、鋼筋混凝│一層:54.02│陽台:13.62│││││和段755地號│土造,003層│二層:67.84││全部│││├───────┤│三層:67.84││││││臺中市北屯區軍││騎樓:16.07││││││和街370號││地下層:16.12││││││││合計:2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