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454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