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 楊鎰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溫宗玲
法官郭淑貞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欄位│更正前│更正後│├────┼──────────┼──────────┤│主文欄│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佰零捌元│├────┼──────────┼──────────┤│理由欄四│扶養費為808,327元│扶養費為905,527元││(五)│││├────┼──────────┼──────────┤│理由欄四│楊采縈國小一年級上學│楊采縈國小一年級上學││(五)│期學費364,629元│期學費48,784元│├────┼──────────┼──────────┤│理由欄四│相對人得依民法不當得│相對人得依民法不當得││(五)│利請求權請求之金額應│利請求權請求之金額應│││為235,863元(計算式│為648,908元(計算式│││:808,327元+108,01│:905,527元+108,01│││6元-232,355元-83,│6元-232,355元-83,│││496元-364,629元)│496元-48,784元)│├────┼──────────┼──────────┤│理由欄五│235,863元│648,908元│└────┴──────────┴──────────┘